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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具析为索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2017-01-16 19:17:40 来源:
2015年4月13日,窦某在郁某(现在逃)指使下,为索要柯某欠郁某的赌债,纠集宫某、燕某等人驾车来到某省某市某小区,用匕首将柯某挟持到车上后,用胶带将柯某捆绑并蒙住双眼,将柯某的1600元及一部手机取走。当晚,窦某等人将柯某带至某县一宾馆,胁迫柯某给家中打电话,要其家人将钱打入指定的银行卡内。期间,又胁迫柯某写下15.5万元的欠条。在收到柯某家人汇来的4万元后,窦某等人再次胁迫柯某还所欠的11.5万元赌债。后柯某家人向警方报案,柯某被解救。公诉机关认为窦某、宫某、燕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窦某、宫某、燕某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应予变更。被告人宫某、燕某在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窦某有期徒刑3年,宫某有期徒刑2年,燕某有期徒刑2年。
刑事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7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窦某、宫某、燕某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以实力控制受害人后,通过受害人给家属打电话索要财物,客观上未将拘禁受害人的情况明示其亲属,更不存在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等情形,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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