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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该选择仓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2015-05-28 10:25:31 来源:
一.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点:
1.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必须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库经营人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他们主要是国家设立的储存公司或者办理仓储业务的各类国营仓库、贸易货栈;还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无论是法人,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2.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保管人对储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应将储存保管物完好无损地交还存货人。
3.在仓储合同中,标的物须为动产,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
4.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特点: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人们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在此时,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
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力为目的。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的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5.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责任承担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在贵重物品的保管中,寄存人有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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