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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回扣迷局你了解吗

2015-05-28 10:09:56 来源:


这样的回扣迷局你了解吗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而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从回扣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回扣具有如下的特点:

  1.回扣必须是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

  此处的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回扣的收受人是对方的单位或个人。

  在提到回扣时,可能有许多人会想到商业贿赂,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回扣不一定都构成商业贿赂,而商业贿赂也不一定都属于回扣。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对于回扣,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在现实生活中,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线可能会出现模糊不清的状态,那在此时应当认定为回扣还是商业贿赂?

  例如:

  2004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某沂蒙山特产专卖超市根据与导游事先签订的协议,在帐外暗中按销售收入31090元的20%向导游支付6218元的回扣。工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受非法支付的回扣6218元,处1万元罚款。

  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在本案中,超市支付给导游的“回扣”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但从回扣的主体上看,给予、收受回扣的必须是经营者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只有作为交易双方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才可能发生回扣问题。商品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超市与游客,而不是超市和导游。游客与导游之间根据消费合同支付、收受了货款之后,他们双方之间并没有一定比例的价款的退还问题,因而不存在回扣问题。导游不是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超市或者消费者的代理人。因为如果是超市的推销员,超市给付其收益20% 的提成充其量只是在内部对其的一种奖励,而不是回扣;游客只是以其个人的名义到超市消费,导游只是以介绍人的身份将其介绍到超市,不存在代理问题。因此,在本案中,导游不具有收受回扣的主体资格,超市给付的20%的所谓回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回扣。导游实际上是以介绍人的身份介绍游客来超市消费的,此时构成了居间关系,但导游没有经纪人的资格,可以认定为非法收受佣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合法的佣金与商业贿赂划清界限,此时既然收受佣金是非法的,又符合经营者为销售商品而采取财物手段进行贿赂的要求,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或者购买商品”规定,认定为构成了一般商业贿赂行为,而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说法把此“回扣”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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