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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年终拿不到报酬的务工人员该怎么维权
2014-01-15 21:05:44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终审宣判:包工头于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于某是沈阳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同时也是盘锦一个楼盘的工程负责人。2010年7月3日、2011年5月1日,于某以辽宁北方公司代表的身份与盘锦天安公司签订了三份承包项目工程建筑合同。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盘锦天安公司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但于某私刻了辽宁北方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将盘锦天安公司所拨付的工程款中的2092万元转走,并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
法院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属后果严重;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据此,依法对于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年终了,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又出现拿不到报酬的现象。
近几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等恶性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首先,本罪是新增罪名,立法者将本罪放在了《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里面,说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本罪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
其次,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是故意。
最后,在刑罚上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即要对罪犯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也要对其处以财产上的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正在加大力度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利,也希望务工人员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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