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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公路堆放货物致人损害,谁应该赔偿?
2016-03-25 14:34:12 来源:
(本文由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网成都律师沈辉提供。)
案件事实
2011年11月21日20时10,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瓦东循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寿县小甸镇李山村街道路段时,撞上许某放置在路上的石头,导致摩托车失去平衡,因惯性向前冲出数米摔倒在地受伤。为此,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抢救治疗至2011年12月12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6235.9元。王某某所受损伤经鉴定为:1、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属Ⅹ(十)级伤残;致外伤性脑脊液耳漏属Ⅹ(十)级伤残;致右上肢损伤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Ⅹ(十)级伤残。2、三期评定: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出院后计算)。3、二次手术取出右锁骨骨折内固定需费用6000元左右。王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许某在事发地附近有一煤场,其煤炭堆放在此处,煤堆占该路段南北2.3米、东西15米,许某在此路段的煤堆边沿放置了石头,王某某撞上的石头就是其中之一。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许某辩称王某某受伤是拉煤车辆撒落在路上的石头造成,但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许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煤炭并放置石头,造成王某某损害,许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许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交通事故,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作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许某应当按照该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对王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王某某的诉请,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王某某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26235.9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误工费6734.4元、护理费4774.44元、交通费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49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75522.74元。对上述损失,根据许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负的次要责任,判决许某赔偿其中的30%,计2265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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