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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解读:针对轻微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2015-12-16 13:35:00 来源: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行为,应该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解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二、劝阻、调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适用中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
第二,通常受害人要主动提出请求,一般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会主动干预。这是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受害人出于种种考虑,可能更愿意在家庭内部妥善解决。
第三,做出救助行为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施暴、虐待一方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的群众组织,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对于本辖区内的家庭中发生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理应予以实施救助措施。除此,违法者和受害者所在单位也应该根据相关情况互相配合,实施救助措施。
第四,救助措施限于劝阻和调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当晓之以理、导之以德、约之以法,使违法者认识和改正错误。
三、依法制止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包含了四个要素:
第一,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第二,通常要受害人提出请求;
第三,实施救助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不包括双方所在单位。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许使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随时面临危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刻就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四,救助措施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劝阻和公安机关的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强制措施。
四、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五个要素:
第一,针对的情况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第二,受害人要提出请求;
第三,做出救助行为的主体仅限公安机关;
第四,公安机关做出救助行为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救助措施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在性质上不同于劝阻、调解等救助措施,已进入追究法律责任的领域。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和家庭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因此针对家庭暴力我们不应姑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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