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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最好的婚姻律师:父母与子女间的义务有哪些?

2016-02-18 09:39:49 来源:


成都最好的婚姻律师:父母与子女间的义务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本条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条中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还应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条第四款特别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溺婴不仅仅指父母用水溺杀自己的婴儿,父母杀死自己的婴儿的行为都属于溺婴,包括将婴儿用手扼死、用绳索勒死、活埋、闷死、饿死或冻死等行为。弃婴是指父母对自己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本次修改婚姻法,又增加了禁止弃婴的规定。溺婴和弃婴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漫长的历史时期,有些劳动人民因为生活窘迫,无力抚养子女而被迫溺婴或者弃婴。还由于存在着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在生育问题上重男轻女,因而溺、弃女婴较多。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溺婴和弃婴的现象已大为减少,但并未完全绝迹。目前,仍有人出于传统偏见,为了想生男孩而溺、弃女婴,有的为了逃避抚养责任而抛弃患有先天性疾病、残疾的婴儿。认真贯彻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婴儿的生命、实行计划生育具有重要意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除本法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也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婴和弃婴。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之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不论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残疾,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溺婴属于杀人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弃婴构成遗弃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属于虐待,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婴儿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本条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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