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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否都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
2016-02-23 15:02:50 来源:
所谓感情,是受外界刺激而产生的爱、憎、喜、怒、哀、乐等心理反应,是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人对外界刺激表现什么样的心理反应,要以该外界刺激是否满足人的需要有关,同人的需要毫无关系的事物,人对它是无所谓感情的。凡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外界刺激,会引起积极的心理反应,如快乐、满足、爱等,凡不能满足人的渴求的外界刺激,或与人的意向相违背的外界刺激,则会引起消极的心理反应,如愤怒、哀怨、憎恨等。对于夫妻感情,笔者认为就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相互被对方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的刺激而产生的心理反应。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良好或深厚的夫妻感情能使婚姻关系稳固。如果夫妻一方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发生变化,并且与夫妻另一方的意向或需要有关,就会使另一方的心理反应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变化。那么,夫妻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受家庭成员的暴力、虐待、遗弃是否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呢?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不局限于夫妻双方,且夫妻一方实施这种行为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还与另一方对这种行为的意向或需求有关。如果意向和需求即追求的目的同一,则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例如有一案件,王某为教育自己一个道德品质败坏,又有偷盗抢违法犯罪行为的儿子而多次以殴打、捆绑等手段对该儿子实施家庭暴力,其妻李某对王某这一家庭暴力行为不但不制止,相反还支持王某对该儿子如此严加管教,后来,李某与王某因其他原因产生离婚纠纷,李某以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为离婚理由之一。在这一案件中,该儿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李某并未受到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说不上是因王某对该儿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导致李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相反,对王某这一家庭暴力行为李某表现为积极的态度。对于夫妻一方对自己的父母(养、继父母)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实施家庭暴力,一般因该实施者与他自己的父母(养、继父母)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之间产生了矛盾或纠纷,这类家庭暴力与该夫妻的另一方的追求目的或是无关或是同一,不会导致该夫妻感情破裂。即便是另一方反对该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也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例如,刘某性情怪癖,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其父,其妻反对刘某这一殴打父亲的行为,但刘某对其妻却关爱有加,夫妻感情融洽。对于发生子女对自己年老、患病又没有生活来源或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遗弃行为,同样不会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尤其在父母有几个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家庭,有的甚至为了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对自己的配偶这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遗弃行为表示支持,因而还加深了夫妻感情。
从上述案例及分析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非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因夫妻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就一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当然夫妻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夫妻一方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夫妻一方受家庭其他成员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的会影响夫妻感情,有的不会影响夫妻感情,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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